第575章 你被我们抓住,不丢脸(3/3)

作品:《百人会之关东局

临时居住。

,当时王光美也是军调部成员,在此住过。后来文革结束后,王光美出狱,在这里临时居住,和子女团聚。

4,冈村宁次判决书

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,三十七年度战审字第二十八号

冈村宁次,男,年六十六,日本东京人,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,日本陆军大将。

主文

冈村宁次无罪

理由:构成战争犯罪的条件是:在作战期间,犯有恣意屠杀、、抢劫,或阴谋策划违反国际公法,以及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。此为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、第三条所明确规定者。

本案被告于民国年11月6日接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。所有长沙、徐州各会战中日军之暴行,以及酒井隆在港粤,松井石根、谷寿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杀事件等,均系被告到任以前发生之事,与被告无涉(酒井隆、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,先后执行在案)。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,轴心国即行瓦解,日军陷于孤立。故自被告受命之日,以迄日本投降时止,阅时8月,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团斗志消沉,鲜有进展。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,该被告乃息戈就范,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。这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、、抢劫,或计划阴谋发动,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,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,遂以战罪相绳。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、湖南邵阳、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,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、菱田元四郎等负责。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。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,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,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。综上论述,被告既无触犯战规、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。应予谕知无罪,以期平允。

根据以上结论,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、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1项,判决如主文。

中华民国8年1月6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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